a.
租赁场地须经主办单位批准,场地只租赁给展商或其代理。 b. 场地不准转租,未经批准,展商无权使用场地。 c. 无论布展或展出期间,主办单位须确保其出租的场地得以合理、适当使用。若主办单位认为场地未被合理使用,主办单位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场地,由此引起的费用将由展商承担。已付场租不予退还。 d. 对录入展商名录的图文资料,主办单位将尽力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;若有错漏之处,主办单位恕不负责。主办单位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对上述材料进行修改。 e. 所有的损失或损坏将由展商承担,为此,展商应自行办理足额的相关保险(参见第3条) f. 若展商违反本细则,或未能按时支付参展费用。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租赁场地的资格,展商及其代理、相关展品均须撤离展览现场。主办单位有权将该场地另行租赁,并不排除对展商的上述行为提出索赔要求。
展品
a.
展商只可在自己展台分发广告宣传品。欲在本展台范围以外分发广告宣传品,须经主办者同意。 b. 展出期间,各展台须由展商指定人员负责。 c. 气体、汽油等易燃易爆品严禁入馆。
保险
a.
赔偿
由于展商及其员工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,致使主办单位及其对展馆业主负责的代理机构、员工、分包商、公共机构、乃至其他展商遭受损失从而采取的行动,产生的费用,提出索赔和其他要求的、展商同意一一做出赔偿。 b. 偿付保险
除前款规定之责任外,展商应自费与相应保险人就相关条件订立合同,以防在第3条a款和第4条的情形发生时,展商本人和主办单位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、费用、责任及赔偿要求等。